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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第488、489解釋函

金融危機小教室:一百億元國票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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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四信擠兌案件,最後由合庫概括承受彰化四信,但是這個合併案卻引發爭議

彰化四信原社員,主張彰化四信總經理汙錢是他的事,怎麼可以因為總經理個人行為,就把整個彰化四信給陪葬。

另外一邊,省議會在審查合庫85年度預算時,要求中止概括承受。

彰化四信原社員聲請大法官釋憲,認為概括承受的決定違反憲法第15條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護,至於合庫,依照當時政治體制,合庫預算需要受台灣省議會決議通過,省議會如果反對,合併案就有問題。

大法官的說法,一直到88年才出來,距離彰化四信擠兌案已經事隔4年。

大法官第規488號解釋函,主要係針對憲法第15條規定做出說明。

至於第489號解釋函,主要針對銀行得否概括承受信合社之說明。

一、第488解釋函

政府以行政手段命令這家銀行吃掉另一家金融機構,在做這項決策之前,有沒有先去找尋其他方法尋求解決,例如增資;如果政府沒有提供這些處理方式就逕自要求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合併,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未盡相同。

雖然這個解釋函沒有說出違憲二字,只有說與憲法之意旨未合。

二、第489解釋函

主管機關對於財務惡化之信合社,就是彰化四信,要促使與其他銀行,也就是合庫,進行概括承受這件是,除了依法規規定辦理之外,還要考量彰化四信是否未能適時提供相當的資金,擔保或其他解決其資產不足清償之有效方法時,才可以辦理概括承受之程序。

相關報導指稱本來大法官是想直接說合庫概括承受彰化四信這個決策違憲,但考量影響層面過大,也怕影響金融秩序,因此採取一種比較委婉的說法。

以彰化四信擠兌案這件事來說,政府之所以當時會急速以政策方式要求合庫吃下彰化四信,當然與之前宣布要清理彰化四信這個決策有關,這個決策不僅牽動彰化四信,還牽動其他地區性基層金融機構。

整理這兩個解釋函的主要訴求:

第一, 政府在處理緊急性金融危機事件,還是要合理規定,以符合憲法維護基本人權之意旨

第二, 政府在做這些重大決策,譬如說誰去吃掉誰這件事之前,還是要聽聽股東經營者等意見。

第三, 金融主管機關在訂定相關措施還是要注意憲法第145條規定,所謂憲法第145條就是說,合作事業應受國家扶持與獎勵。

處理金融危機事件貴在急迫性,與要求這些急迫性的處裡必須合於憲法的框架,如果這兩者之間發生衝突,試問倒底應該以哪個為重?

彰化四信的例子告訴我們,蔓延效果只會一發不可收拾,危機不會自己灰飛煙滅,

中興銀行的例子告訴我們,如果處理時間拖得太久,政府花的公帑就會更多。

兩者唯一的一致性就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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