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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四信擠兌案民國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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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第488、489解釋函

金融危機小教室:一百億元國票風暴 沒法看落落長的文字嗎? 您還有另一種選擇 點選 PODCAST:金融危機小教室,收聽更多金融危機小故事 心動不如馬上行動。 彰化四信擠兌案件,最後由 合庫概括承受彰化四信,但是這個合併案卻引發爭議 彰化四信原社員,主張彰化四信總經理汙錢是他的事,怎麼可以因為總經理個人行為,就把整個彰化四信給陪葬。 另外一邊,省議會在審查合庫85年度預算時,要求中止概括承受。 彰化四信原社員聲請大法官釋憲,認為概括承受的決定違反憲法第15條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護,至於合庫,依照當時政治體制,合庫預算需要受台灣省議會決議通過,省議會如果反對,合併案就有問題。 大法官的說法,一直到88年才出來,距離彰化四信擠兌案已經事隔4年。 大法官第規488號解釋函,主要係針對憲法第15條規定做出說明。 至於第489號解釋函,主要針對銀行得否概括承受信合社之說明。 一、第488解釋函 政府以行政手段命令這家銀行吃掉另一家金融機構,在做這項決策之前,有沒有先去找尋其他方法尋求解決,例如增資; 如果政府沒有提供這些處理方式就逕自要求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合併,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未盡相同。 雖然這個解釋函沒有說出違憲二字,只有說與憲法之意旨未合。 二、第489解釋函 主管機關對於財務惡化之信合社,就是彰化四信,要促使與其他銀行,也就是合庫,進行概括承受這件是,除了依法規規定辦理之外,還要考量彰化四信是否未能適時提供相當的資金,擔保或其他解決其資產不足清償之有效方法時,才可以辦理概括承受之程序。 相關報導指稱本來大法官是想直接說合庫概括承受彰化四信這個決策違憲,但考量影響層面過大,也怕影響金融秩序,因此採取一種比較委婉的說法。 以彰化四信擠兌案這件事來說,政府之所以當時會急速以政策方式要求合庫吃下彰化四信,當然與之前宣布要清理彰化四信這個決策有關,這個決策不僅牽動彰化四信,還牽動其他地區性基層金融機構。 整理這兩個解釋函的主要訴求: 第一, 政府在處理緊急性金融危機事件,還是要合理規定,以符合憲法維護基本人權之意旨 第二, 政府在做這些重大決策,譬如說誰去吃掉誰這件事之前,還是要聽聽股東經營者等意見。 第三, 金融主管機關在訂定相關措施還是要注意憲法第145條規定,所謂憲法第145條就是說,合作事業應受國家扶持與獎勵。 處理金融危機事件貴在急迫性,與要求這些急迫性

華僑銀行擠兌案

民國 50 年華僑銀行成立,也是我國最早成立 4 家準民營銀行之一, 僑銀最大股東是行政院開發基金,僑銀的高階領導者的人選,政府還是具有絕對的控制權。 僑銀擠兌案事件從案發當日到結束,過程很快,再說這些引發爭議的放款,其實佔僑銀整體放款結構不大,對於資產品質的影響有限,再加上財政部迅速撤換原本經營團隊,確實給僑銀休養生息的空間。 經過這次擠兌事件之後,僑銀在 86 年 9 月吃下雲林北港信用合作社,透過合併方式,擴增銀行據點; 93 年,政府決定下調僑銀持股股份,寶來集團一躍成為僅次於開發基金之第二股東; 95 年寶來集團計畫出售僑銀; 96 年 4 月改由花旗台灣銀行合併,僑銀正式走入歷史。 111 年花旗台灣銀行宣布與星展台灣達成協議, 112 年由星展台灣收購花旗台灣消費金融業務。 擠兌案當下地媒體報導重點 1.     84 年 11 月初,財政部、央行及存保公司分頭展開華僑銀行專案金檢,主要原因包括:該行承作衍生性商品失當、以及常務董事梁柏薰介入銀行經營權、員工爆料關係人鉅額貸款等等。 2.     84.12.8 僑銀提領金額達 50 億元, 9 號再度被提領約 60 億元,為應付擠兌所需資金,僑銀先向央行申請貼放窗口融通 70 億元,接著財政部再緊急協調台銀等行庫支援,到 12 日該行存款流失金額已降至 13 億元,擠兌風波趨於平息。 3.     事後檢討,檢調機關認為,財團負責人成為銀行董監事後,為規避銀行法利害關係人規定,以人頭出任企業負責人,再透過關聯戶向銀行申請鉅額貸款,常董會功能不彰,未依常務董事會程序,即通過重大授信案。 4.     金融界則認為,僑銀最大問題在於董事會干預經營權,以及公器私用等,尤其在新銀行設立後,就大股東結構來看,很多擁有建築營造相關行業背景,如何好好劃清經營者與所有權之界線,確屬當務之急。 5.     85 年 1 月,僑銀董事長改由戴立寧擔任 6.     86 年 9 月僑銀與換股方式合併北港信合社,透過這項合併,僑銀可以增加雲林地區營業據點。 7.     90 年 7 月,戴立寧下台一鞠躬。 8.     96 年 12 月,花旗台灣銀行概括承受僑銀全部營業資產與負債,總交易金額約 138 億元,華僑銀行消滅。 一、僑銀為何會發生危機 84 年下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