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儲貸機構...一頁滄桑史

想要吸收更完整的資訊

不用猶豫

直接點選PODCAST 點選"金融危機小教室"即可收聽完整內容 

心動不如馬上行動


儲貸機構,英文名稱是Saving and Loan,最早在1831年就成立,成立初期是以互助會方式呈現,透過會員提供資金,並協助會員買房。

1800年代初期,銀行並未提供住宅房貸,所以才會出現儲貸機構專門為民眾提供住房貸款資金。1980年代,全美儲貸機構將近4千個,總資產約600億美元,而其8成資金都在辦房貸。

1800年代初期到1980年代,這期間對於儲貸機構比較重要的事件包括

1.    美國1932年通過《聯邦住房貸款銀行法》。這個法案簡單說就是讓銀行及儲貸機構等,一起協助民眾購屋買房之資金提供計劃。

2.    1934年,美國設立 聯邦儲貸保險公司,專門為儲貸機構提供存款保險

3.    1966年美國政府再次通過regulation Q修正案,同意儲貸機構可以支付比銀行更高的儲蓄存款利率50個基點。美國政府認為,透過提高存款利率,吸收更多的存款,使儲貸機構增強辦理房貸之動能。

4.    1970年代後期,美國監理單位放寬儲貸機構可以吸收支票存款。1980年代,再次放寬儲貸機構可以提供消費者和商業貸款等項目。這些措施目的在於解決部分儲貸機構獲利欠佳的情況。

一、     發生危機原因

儲貸機構危機事件,主因出在資產面,也就是放貸項目,這些放貸種類多屬長期貸款,但是負債面,也就是資金來源,卻以短期資金為主,這種資產配置,直觀上與SVB非常類似,兩者成因並不太相同。

當時經濟環境,與SVB情況相同,都面臨FED為抑制通膨加速升息,1979年,PAUL VOLCKER擔任FED主席,有人尊稱他為通膨戰士,要打擊通膨,就要升息,不儘要快,也要升幅大。

持續升息的後果,會帶動資產價格下挫,至於如何讓房市軟著陸或適應著陸,就看政策如何制定。

美國的房貸,跟我國不同,多數房貸是採用固定利率房貸商品,也是就說在房貸戶在申辦期間之內,每期還款本息是固定的,利率變動風險是由金融機構承擔。

1971年美國固定房貸利率大約7%,但是時間走到1981年,這個數字已經跳升超過18%,所以金融機構在1981年做的固定利率房貸,這筆房貸收益在1981年來看,已經減損超過一半以上。

所以在升息期間,儲貸機構從房貸獲得的收益並沒有增加,但是支付存款之利息費用卻增加。

1980年代初期,部分儲貸機構已經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負債金額超過資產金額,已無存續價值,按道理應該破產並退出市場。

1983年,美國政府估計要處理儲貸機構退場的金額大約需要25億美元,但是儲蓄保險基金只有6億美元。

美國當時對於這些已經需要退場的儲貸機構,並沒有選擇讓它們離開,反而是同意讓他們繼續留在金融體系裡,但是為了要增加儲貸機構獲利來源,改採監理寬容的方式,放寬儲貸機構可以做房貸以外的業務,譬如說企貸或是消貸,主要原因在於這些貸款獲利不錯。

除了放寬貸放項目之外,再來就是提高存款保額額度,由原來4萬美元提高到10萬美元。

1982-1985年,儲貸機構資產增長56%,多數由存款所推動,這些儲貸機構以高利吸收資金,並投資在風險愈來愈高的貸款項目上。

1988年,是儲貸機構倒閉的高峰年,全美國超過40%儲貸機構發生倒閉,並且集中在德州。

這場儲貸危機案,一路燒到1995年,走過10個年頭,大火焚燒的範圍還擴大到其他商業銀行。

依據FDIC統計,1980-1995年間,破產機構超過2900家,其中屬儲貸機構約1300家,破產機構總資產約9200億美元,儲貸機構約6200億美元。

二、     救援過程

美國政府以監理寬容方式處理儲貸機構,事後證實就是加大道德風險。

1989年,美國成立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 Recovery, and Enforcement Act ,簡稱叫做FIRREA,法案重點包括

1.    廢除聯邦儲貸保險公司,業務轉由FDIC旗下一個基金管理:

聯邦儲貸保險公司在危機期間,總計處理550家儲貸機構,最終因為資金耗盡,於1989關閉。

2.    成立RTC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接續聯邦儲貸保險公司未完成的任務,繼續處理倒閉儲貸機構,RTC1989-1995年期間,計處理750家問題機構。

3.    FDIC專責處理問題銀行,危機期間,FDIC計處置1600家問題銀行。

美國處理問題儲貸機構之作法,可區分為:收購承接、經營救助以及存款償付等。

收購承接:就是先買下問題金融機構,再透過銀行重組。

經營救助:就是監管部門對問題機構提供金融支持,包括貸款、存款擔保或者是資本補充等方案。

存款償付:就是FDIC直接賠付存戶存款,或是轉移至其他機構移轉保額內存款等。

這三種方式,以收購承接最多,大約百分之60案件就採此種模式,理由也很簡單,因為處置成本最低,

依據FDIC試算,以處置成本佔資產比率來估算,收購承接的處置成本約17%,經營中救助約24%,保額內存款移轉約31%,直接存款賠付最高達47%

2000年時,美國發布一份官方報告,說明儲貸危機對美國金融業造成1530億美元直接損失,其中1238億美元是由公部門及政府機構承擔。

儲貸危機期間,全美儲貸機構及銀行破產資產佔1995GDP12%,德州受創最重。

三、     LESSON

美國在1991年再度立法,法案名稱FDICIA法案,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Improvement Act

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    採取立即糾正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只要監理機關發現金融機構胡搞瞎搞,立馬採取相對應措施,換句話說,監理機關不再去搞監理寬容那一塊了,因為監理寬容走到底,就是大家一起沉淪。

第二,    強化存款保險,高風險的機構就必須支付高一點的保費。

第三,    處理問題金融機構要選擇最小成本法的方案,換句話說如果存保公司採行方案之處置成本大於直接賠付保額內的存款還要高,那麼存保公司就應該不能採取直接賠付的方式來處置問題金融機構。

比較一下SVB與儲貸機構

1.    兩個事件都與FED升息措施有關,FED貨幣政策轉向,直接影響到該等機構資產品質。

2.    兩個事件都有蔓延到其他機構的問題,儲貸機構這把火,整整燒了10年,SVB似乎有感染到其他中小銀行的態勢,需要在張大眼睛好好盯著。當然,現在美國監理力道以及純熟度已經不是當年的吳下阿蒙,再說經過次貸風暴的洗禮,監理機關應有相對應的手段抑制危機蔓延。

面對風險,我們都要學習謙卑。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彰化四信擠兌案民國84年

 

大法官第488、489解釋函

金融危機小教室:一百億元國票風暴 沒法看落落長的文字嗎? 您還有另一種選擇 點選 PODCAST:金融危機小教室,收聽更多金融危機小故事 心動不如馬上行動。 彰化四信擠兌案件,最後由 合庫概括承受彰化四信,但是這個合併案卻引發爭議 彰化四信原社員,主張彰化四信總經理汙錢是他的事,怎麼可以因為總經理個人行為,就把整個彰化四信給陪葬。 另外一邊,省議會在審查合庫85年度預算時,要求中止概括承受。 彰化四信原社員聲請大法官釋憲,認為概括承受的決定違反憲法第15條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護,至於合庫,依照當時政治體制,合庫預算需要受台灣省議會決議通過,省議會如果反對,合併案就有問題。 大法官的說法,一直到88年才出來,距離彰化四信擠兌案已經事隔4年。 大法官第規488號解釋函,主要係針對憲法第15條規定做出說明。 至於第489號解釋函,主要針對銀行得否概括承受信合社之說明。 一、第488解釋函 政府以行政手段命令這家銀行吃掉另一家金融機構,在做這項決策之前,有沒有先去找尋其他方法尋求解決,例如增資; 如果政府沒有提供這些處理方式就逕自要求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合併,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未盡相同。 雖然這個解釋函沒有說出違憲二字,只有說與憲法之意旨未合。 二、第489解釋函 主管機關對於財務惡化之信合社,就是彰化四信,要促使與其他銀行,也就是合庫,進行概括承受這件是,除了依法規規定辦理之外,還要考量彰化四信是否未能適時提供相當的資金,擔保或其他解決其資產不足清償之有效方法時,才可以辦理概括承受之程序。 相關報導指稱本來大法官是想直接說合庫概括承受彰化四信這個決策違憲,但考量影響層面過大,也怕影響金融秩序,因此採取一種比較委婉的說法。 以彰化四信擠兌案這件事來說,政府之所以當時會急速以政策方式要求合庫吃下彰化四信,當然與之前宣布要清理彰化四信這個決策有關,這個決策不僅牽動彰化四信,還牽動其他地區性基層金融機構。 整理這兩個解釋函的主要訴求: 第一, 政府在處理緊急性金融危機事件,還是要合理規定,以符合憲法維護基本人權之意旨 第二, 政府在做這些重大決策,譬如說誰去吃掉誰這件事之前,還是要聽聽股東經營者等意見。 第三, 金融主管機關在訂定相關措施還是要注意憲法第145條規定,所謂憲法第145條就是說,合作事業應受國家扶持與獎勵。 處理金融危機事件貴在急迫性,與要求這些急迫性

華僑銀行擠兌案

民國 50 年華僑銀行成立,也是我國最早成立 4 家準民營銀行之一, 僑銀最大股東是行政院開發基金,僑銀的高階領導者的人選,政府還是具有絕對的控制權。 僑銀擠兌案事件從案發當日到結束,過程很快,再說這些引發爭議的放款,其實佔僑銀整體放款結構不大,對於資產品質的影響有限,再加上財政部迅速撤換原本經營團隊,確實給僑銀休養生息的空間。 經過這次擠兌事件之後,僑銀在 86 年 9 月吃下雲林北港信用合作社,透過合併方式,擴增銀行據點; 93 年,政府決定下調僑銀持股股份,寶來集團一躍成為僅次於開發基金之第二股東; 95 年寶來集團計畫出售僑銀; 96 年 4 月改由花旗台灣銀行合併,僑銀正式走入歷史。 111 年花旗台灣銀行宣布與星展台灣達成協議, 112 年由星展台灣收購花旗台灣消費金融業務。 擠兌案當下地媒體報導重點 1.     84 年 11 月初,財政部、央行及存保公司分頭展開華僑銀行專案金檢,主要原因包括:該行承作衍生性商品失當、以及常務董事梁柏薰介入銀行經營權、員工爆料關係人鉅額貸款等等。 2.     84.12.8 僑銀提領金額達 50 億元, 9 號再度被提領約 60 億元,為應付擠兌所需資金,僑銀先向央行申請貼放窗口融通 70 億元,接著財政部再緊急協調台銀等行庫支援,到 12 日該行存款流失金額已降至 13 億元,擠兌風波趨於平息。 3.     事後檢討,檢調機關認為,財團負責人成為銀行董監事後,為規避銀行法利害關係人規定,以人頭出任企業負責人,再透過關聯戶向銀行申請鉅額貸款,常董會功能不彰,未依常務董事會程序,即通過重大授信案。 4.     金融界則認為,僑銀最大問題在於董事會干預經營權,以及公器私用等,尤其在新銀行設立後,就大股東結構來看,很多擁有建築營造相關行業背景,如何好好劃清經營者與所有權之界線,確屬當務之急。 5.     85 年 1 月,僑銀董事長改由戴立寧擔任 6.     86 年 9 月僑銀與換股方式合併北港信合社,透過這項合併,僑銀可以增加雲林地區營業據點。 7.     90 年 7 月,戴立寧下台一鞠躬。 8.     96 年 12 月,花旗台灣銀行概括承受僑銀全部營業資產與負債,總交易金額約 138 億元,華僑銀行消滅。 一、僑銀為何會發生危機 84 年下半年